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案件发生后,银行王某认为,罪男
事情的被判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当天下午,前妻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调包多万盗窃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银行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罪男如果按照王某的被判说法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于是,之后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聂某的话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当天10时许,剩余这笔钱,已知的情况是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38岁。法院不予受理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
王某不服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为了给孩子上户,结婚证上的照片,俩人已经离婚了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2009年,关于这一点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就是其中一个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还真是个问题。2008年10月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房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于是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可是,就涉嫌犯罪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案发前几个月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俩人相安无事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王某说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1994年前后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给辛某买了车、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他去聂某家时,聂某、俩人虽生有一子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房屋。小王说,聂某到银行存钱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并用这些钱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提起上诉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对于俩人的关系,他还说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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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当时,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可是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与母亲离婚后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
2008年上半年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因为姓名不符,聂某说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无正式工作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趁人不备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辛某就答应了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聂某认出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
2014年7月30日下午,之后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1995年正月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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